妇联章程全文最新(妇女组织章程)

2024-07-28T13:51:40

妇女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妇女组织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由志愿加入的女性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其实质是有妇女参加的普通社团。妇女组织是国家有关部门联络、指导和服务妇女群众的机构。

第二条 妇女组织的宗旨是:团结依法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科学文化教育、发扬妇女先进性、积极服务群众。妇女组织的任务是:提高妇女觉悟,增强妇女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的能力,发扬妇女的积极作用,探索符合妇女利益的路子。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根据妇女群众组织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家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妇女组织。妇女组织可实行属地管理或行业管理,也可以按业务性质建立专项组织或妇女组织联合会。属地妇女组织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市、区)、乡(镇)和社区妇女组织等。行业妇女组织包括中央和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

第四条 妇女组织应当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领导机构,选举方式必须体现妇女的民主权利,在选人用人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领导机构应当以团结群众、提高工作水平、增强自我服务能力、维护妇女权益为主要任务,在妇女事业中发挥带头作用。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妇女组织的会员应当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组织的讨论、决策和管理工作,评议并监督本组织的行动;

(二)参加学习、文艺、体育、科技等活动,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参加各级妇女组织的联谊沟通、集体活动和参观学习;

(四)了解和享受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前四条规定的权利,应当以优待妇女为原则,反对妇女歧视。妇女组织应当加强内部教育,化解对女性的陈规陋习和对后进女性的不容忍心理,在任命使用上不拘泥于性别,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人才优先原则。

第七条 妇女组织的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本组织的活动,服从组织决定,不得干涉组织工作,不得利用组织谋求个人利益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的章程和决定,不得危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自我发展和社会发展,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四)尊重他人权利,反对性别歧视和暴力,促进妇女走向自由、平等、发展的道路。

第八条 妇女组织的会员必须保守组织和他人之间的秘密,任何个人不得利用所掌握的组织机密和他人隐私谋取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对违反组织章程、损害组织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和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