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一、背景介绍
本案件涉及到一宗因商业合同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和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将诉讼管辖权提交至深圳仲裁委员会,并签署了相关协议。但是,被告方在起诉的时候却将诉讼地点改为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方认为被告方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因此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二、管辖权异议理由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将诉讼管辖权提交至深圳仲裁委员会,因此被告方将诉讼地点改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是违反协议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自己订立、签署的合同,对本合同内容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本案中,被告方的行为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仲裁地点,并没有尽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申请结果
基于上述理由,原告方在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方的非法行为做出判决,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原告方还请求法院对本案的合理处理和审理提出建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