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产妇在待产室跳楼自杀事件,已经在舆论场里发酵了两天。但是,当事双方却各执一词,医院方面坚称是家属不肯签字,才导致不能实施剖宫产手术;家属方面表示医院不同意手术。甚至对于监控视频,双方也是各说各话,医院说,产妇下跪,多次“与家属沟通(剖宫产)被拒绝”。随后,家属方说:所谓“下跪”画面系因产妇疼痛难忍“下蹲”。事件正在滑入“讨伐渣男”之类的口水中。
我们今天应该讨论的是,如何避免悲剧的重演。
事实上,早在十年前就发生过类似的悲剧。2007年,孕妇李丽云在“丈夫”(事后查明为同居男友)陪同下去医院就诊,院方建议做剖腹产手术,“丈夫”一再拒绝签字,导致手术没有进行,最终孕妇死亡。事件曾引发全社会对“手术必须家属签名”的反思。之后《侵权责任法》立法时,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疗机构可以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当时很多人认为法律彻底解决了“李丽云悲剧”。
但是,现实并不是这样的。就这次事件来说,医院还是在坚持家属签字的效力高于病患的选择。医院称:之前产妇“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所以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时,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但是,按《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委托人可以随时撤回委托。简而言之,哪怕签了委托书,是否剖宫也可由当事人自己说了算,而不是由产房外的家属。这种“误解”是很可怕的。
“紧急医疗”措施不需要家属签字,已经被10年前的悲剧所揭示,已经被写入了法律,为什么还没得到执行?为什么医院没有依产妇的要求做手术,而是执着于家属签名?这才是问题所在。
其实,也不难理解,在目前的医疗环境中,院方倾向于“规避风险”。设身处地地为医生想一想:如果没取得家属签字,就按产妇的意志做了手术,万一发生意外的话,家属会不会借机闹事?医生还敢不敢理直气壮地按法律实施“紧急医疗”措施?
2015年上海的长海医院一位青年医生为抢救危重病人,在找不到家属的情况下,毅然代替病人家属签字手术,一时传为“正能量”美谈。但是,医生同行里“说酸话”,替当事医生捏一把汗、觉得“这是年少轻狂”的也不少。
“紧急医疗”措施明明是法律规定的内容,现实中各方却有另一套博弈机制,结果法律走了形,医生的专业判断不能发挥作用,大家躲着可能的风险行事,最后倒霉的还是病人。医院要从冰冷的授权书、同意书中走出来,从“风险规避导向”转向患者利益最大化导向,回归“医者,生死相托”的初衷。但是,社会要给足够的支撑,包括舆论、卫生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全面支持,这样医生在危急关头才敢下决心。
医疗活动的目的是积极挽救生命,而不是消极回避风险。病患及家属要对医生有足够的信任,法律规定不能被“打折扣”,医生同样要拿出担当。10年前的“李丽云悲剧”还在重演,必须彻底解决“手术签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