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规定概述
为了维护国营企业的正常秩序,提高职工的纪律意识和规矩观念,同时加大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违纪职工,是指职工在工作岗位上违反国营企业规章制度所涉及的范围内的行为。
开除职工的条件
企业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开除处分。开除职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经企业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确认, 违纪行为属实;
- 无北京市公安局派出所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记录;
- 无判刑、刑事拘留或劳动教养记录;
- 肇事较重应赔偿事故损失,赔款已支付或与企业达成协议,确认无偿赔款义务,且企业所提赔损要求经人民调解组织受到处理,取得调解协议书;
- 未正在享受无故意失业救济金;
- 不在同一违纪行为中被其它企业解除用工关系的。
开除职工的程序
对违反制度的职工,由监事会或企业管理部门向企业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听取职工的申诉。若经审查认为职工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且符合开除职工条件,会向企业管理部门提出开除职工的申请。企业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可以将开除申请报监事会批准,或者组织职工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开除该职工。
开除职工的后果
对被开除了职工,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工作证、社会保险及其它有关加盖企业公章的证件的手续,并填写企业开除证明。被解雇职工可以凭企业开除证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将劳动争议纳入人民法院审理。被开除职工提出劳动争议的,企业应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开除职工的注意事项
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尊重事实,保护申诉和辩护权利;
- 及时发布和实施开除决定,不能拖延时间;
- 发布开除决定时,应向职工说明投诉和申诉的途径;
- 对职工的人格尊严保护。禁止对职工进行暴力、威胁、恐吓等不正当的行为;
- 注意职工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