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 合伙指南公众号 第 1185 篇文字
上海法院:“用户连续365天未登录游戏就删账号”的服务协议无效
网络服务协议,大多属于法律上所说的“格式条款”,因此,如果违反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即使用户注册时同意了,也会依法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很多的网络服务,似乎都有这样的服务协议内容,就是对长期不活动的账号可以删除。这样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上海法院最近审结了一个案件,认定该案件中的游戏服务条款中有关“用户连续365天未登录游戏就删账号”的条款无效。
被告A公司,是某款网络游戏的运营商。
周某,是该游戏用户。
周某向一审法院提出了几项诉讼请求,其中之一是:确认被告运营的游戏内《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5.3条“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为高效利用服务器资源,如果用户长期未使用游戏账号登录游戏,A公司有权视需要,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对该账号及其账号下的游戏数据及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置措施,上述处置可能导致用户对该游戏账号下相关权益的丧失,对此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内容无效。
被告一审抗辩的理由很薄弱,也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被告认为,“该条款的设置系防止服务器中存在过多沉睡用户,影响其他用户体验以及休眠账户会增加被告维护成本。作为游戏企业根据服务合同为游戏玩家提供最重要的服务是享受游戏体验。该条规定并没有限制原告的主要权利,只是对于游戏账号的使用上有一些规定,所以不符合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审法院判决该条款无效,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作为案涉网络游戏运营商,向游戏用户提供游戏服务系其主要义务。游戏用户享有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游戏服务的权利。该休眠账号删除条款显然限制了游戏用户的权利。该限制是否合理,需考量休眠账户所增加的被告游戏运营管理难度和运营成本,与用户账户信息被删除后无法恢复之后果间的衡平。
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因休眠账号管理运营负担甚巨,而删除用户账户之严重后果却显见。况且被告在用户连续一年不登录游戏便直接删除账户,所设期限不尽合理,处置方式亦缺乏交易之诚实信用。因此,该格式条款对作为游戏用户的原告权利的限制不尽合理,故当属无效。
A公司提起了上诉,并且在二审时补充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资料,其中包括:其他游戏公司的用户协议中也有删除用户账号的条款,媒体关于恶意账户的报道,以及证明涉案游戏也深受异常注册等黑产问题困扰的资料。
但是,二审法院对于A公司补充的这些证据全部不予采纳,理由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A公司一审中可以提交,但未提交,且不存在客观不能导致证据无法提交的情形。故对上述证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
……从民法典的上述规定看,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法律并未全部予以否定性评价,该类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合理。具体到本案中,本院认为:
第一,休眠账号删除条款系根据游戏玩家账号的活跃程度判断账号是否属于休眠账号,进而赋予游戏运营商删除休眠账号的权利, 该条款实质上是服务合同的终止条款,系对双方权利义务的重大处分 。依据该条款,被上诉人账号及账号内的道具、装备、游戏币等存在失权且无法恢复之风险,系对双方服务合同中被上诉人主要权利的限制。而该条款又系上诉人事先拟定且无法协商的条款, 故上诉人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合理理由限制被上诉人的权利,且该限制属于合理范畴 。
第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既要保障被上诉人作为游戏玩家的权利,同时也不能剥夺上诉人作为游戏运营商对游戏进行必要管理、维护游戏正常运营的权利。上诉人主张该条款系为打击“网络黑产”等目的而设置, 但从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看,休眠账号删除条款并非实现打击“网络黑产”等目的之唯一途径或者手段,且休眠账户与“网络黑产”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性,上诉人以此为由限制被上诉人的主要权利,并不合理。
第三,上诉人还主张大量休眠账号的存在,增加了其运营成本,影响了正常玩家的游戏体验。 虽然休眠账户的存在确实会占用游戏的部分存储空间,但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所致运营成本增长与否、成本增长幅度、游戏体验是否受到影响及影响程度,且上述成本增长或者影响程度足以达到必须通过删除休眠账户的方式予以解决,故上诉人以此为由设置休眠账号删除条款,证据并不充足,理由亦不充分。
第四,……是否登陆游戏及登陆游戏的频次,系游戏玩家的权利,虽然对该权利进行约定或者限制并非一律无效,但上诉人对休眠账户的处置方式,对于未注意或者遗忘该条款的游戏玩家来讲,面临无救济措施而直接丧失合同主要权利的风险 ,游戏玩家的过失与其承担的风险并不相当 ;对于其他一般游戏玩家来说,在服务合同存续期间,必须保持一定的登陆频次才能保有主要的权利,就此难言良好的服务体验,亦与上诉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合同义务不相符合。由此, 可以认定该条款对休眠账户的处置方式不合理,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
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作为游戏运营者的上诉人对涉案游戏进行必要的管理或者对游戏玩家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并无不当,亦是其合法权利。 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而损害服务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涉案休眠账号删除条款,超过了必要限度,对被上诉人主要权利的限制并不合理,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从法律的判决书来分析,法院并不是当然地认定删除休眠账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而是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这项格式条款内容的合理性。这里,实际上有2种可能性:
- 一种可能是:被告的这个条款实际上确实是不合理的;
- 另一种可能是:被告的这个条款可能是有合理性的,但是被告没有举证说明清楚。二审时,A公司突然补充了大量的证据。这个情况,也许反映了一审时的诉讼准备不足。
不过,长期不活动的休眠账户,会严重增加经营成本吗,会有其他严重危害吗?我直觉上感觉不至于。但是,这个问题可能行业内的人才有发言权。